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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、 《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》等法律、法規和《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》,保護環境,防治生活垃圾填埋處置造成的污染, 制定本《GB 16889-2008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》。
《GB 16889-2008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》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,工程設計與施工要求,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,填埋作業要求,封場及后期維護與管理要求,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環境監測等要求。 生活垃圾填埋場排放大氣污染物(含惡臭污染物)、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。
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,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,引導工業生產 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,《GB 16889-2008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》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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