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燒堿、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》等法律、法規,保護環境,防治污染,促進燒堿、聚氯乙烯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是對《燒堿、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5581-95)的修訂,本標準規定了燒堿、聚氯乙烯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監測和監控要求。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,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,引導燒堿、聚氯乙烯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,本標準規定了水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。
燒堿、聚氯乙烯工業屬高能耗、高污染、高風險產業,其中我國占據主導地位的乙炔法聚氯乙烯工業屬《水俁公約》重點治理的涉汞行業。行業排放汞、氯乙烯、氯化氫、氯氣、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污染物,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的含汞廢酸、廢汞觸媒等,每年耗汞占國內汞消耗量的85%,產生廢汞觸媒1.7萬噸左右。
新標準增加了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,污染物項目包括: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氯氣、氯化氫、汞及其化合物、氯乙烯、二氯乙烷、非甲烷總烴、二噁英類等十項;原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項目主要包括酸堿度(pH)、化學需氧量(CODCr)、五日生化需氧量(BOD5)、懸浮物、硫化物、活性氯、氯乙烯、總汞、石棉。本次修訂在上述污染物項目的基礎上,增加石油類、氨氮、總氮、總磷、總鋇、總鎳。取消石棉。共計14項污染物。同時,進一步收緊了BOD5、懸浮物、活性氯、氯乙烯、總汞及基準排水量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;增加了水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;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級管理的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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